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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精人工授精保密制度及病案管理制度

发表时间:2014-12-17 编辑:不孕不育专家

保密制度

1、采用供精人工授精(AID)时,供精者与授精夫妇、出生的后代须保持互盲,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供精者、实验室人员与授精夫妇也须保持互盲。

2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尊重供精者和授精双方当事人的隐私,并对有关个人资料信息保密。

3、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并得到当事人及本机构法人代表的同意外,其他任何人无权查阅患者双方档案资料。

4、患者查阅/复印本人档案资料,需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,填写人工授精患者资料查阅/复印申请单,可以查阅/复印。

5、本单位工作人员如因工作需要,需查阅患者档案资料,相关人员应隐去接受受孕治疗夫妇双方的身份资料、详细地址后,供其查阅,非相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。

6、除本项目负责人外,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接受受孕治疗夫妇双方的资料和详细地址。

病案管理制度

1、病案管理人员将每份完成治疗的病历及时登记入档保存。必须逐一核对姓名、病历号(序号)个人和家族病史资料、体格检查资料及各种实验室检查资料并进行详细记录,根据治疗方式不同进行分类管理。

2、病案管理人员负责病历清检、登记、备案归档及借阅,缺交病历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追回并归档。对患者建立档案并分项保存,并全部输入计算机进行计算机管理。

3、对患者的治疗情况建立档案并保存,且进行计算机管理,定期对数据库制备备份。

4、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相关当事人具有充分理由统一查阅外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谢绝查阅供、受精者双方的档案,确因工作需要及其它特殊原因非得查阅档案时,则必须经授精机构负责人批准,并隐去供、受精者双方的社会身份资料。

5、医疗档案资料是患者进行各项检查、诊断、治疗及护理的重要记录,由专人负责管理,存放入病案柜中,用后归还,医护人员均按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及管理要求执行。

6、医疗档案必须保持整洁,各项纪录应按病历排列顺序整理,不得撕毁、涂改或丢失。

7、病案资料对外一律保密,病案管理室病历一律不准外借,亦不准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复印,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、查阅病案必须办理交接手续。

8、每周定时检查现用医疗档案,不合要求者,在不改变本来内容的原则下可进行格式及文字方面的完善。

9、计算机(电子档案)管理部门与病案整理人共同负责每月病案的电子输入,并按月填写治疗情况月报表,患者结束治疗后,其病历应按规定装订,交由病案室永久保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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